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检查中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应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