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扣押相关人员的证照,必要时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生产经营;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相关人员的证照予以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