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应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请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由当事人签收;

由两名以上的监察员实施;

当场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当事人权利,并在现场笔录中记录;

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并由监察员和当事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