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排除事故隐患后,民航行政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确认其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改正违法行为或排除事故隐患的,可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