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如下处理:
不构成违法,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将危害他人权益的,应发出整改建议书,建议当事人注意或改正;
已构成违法,但情节轻微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已构成违法,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查人按期改正。
不构成违法,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将危害他人权益的,应发出整改建议书,建议当事人注意或改正;
已构成违法,但情节轻微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已构成违法,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被检查人按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