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监察员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怀疑被检查人存在违法情况的,可以按规定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文件资料或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