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按照行政执法手册的要求填写检查单,并由监察员和被检查人或其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人或其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