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察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按照行政执法手册的要求填写检查单,并由监察员和被检查人或其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人或其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察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