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监察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