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出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件,并向被检查人告知行政检查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