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管办和监察员应当根据行政检查计划或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日常性行政检查或专项行政检查。 监察员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开展行政检查活动的,可以实施行政检查,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