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空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九条 空域应当分类划设,符合航路的结构、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需要。 第八十条 空域应当根据规范划设,并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节 飞行情报区 第八十一条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域。 第八十二条 飞行情报区包括我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约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确立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 第八十三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遇险失事的航空器实施搜寻援救,在我国境内及其附近海域上空划设搜寻援救区。搜寻援救区的范围与飞行情报区范围相同。搜寻援救工作的组… 第三节 管制空域 第八十四条 管制空域应当根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和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保障能力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八十五条 在我国空域内,沿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管制空域,包括:高空管制空域、中低空管制空域、进近管制空域和机场管制地带。 第八十六条 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的空间,可以划设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八十七条 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其下某指定高度的空间,可以划设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 第八十八条 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者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航线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高空管制空域或者中低空管制空域与机场管制地带之间的连… 第八十九条 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之后的航段以及第一个等待高度层(含)以下至地球表面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 第九十条 设置管制区应当覆盖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管制区包括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管制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并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报… 第四节 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空中禁区 第九十一条 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是根据需要,经批准划设的空域。 第九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禁区和临时空中禁区。 第九十三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应当利用机载和地面导航设备,准确掌握航空器位置,防止航空器误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空中禁区。 第九十四条 管制单位应当严密监控飞行中的航空器动态,发现航空器即将误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空中禁区时,应当及时提醒航空器,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节 航路和航线 第九十五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根据在该航路执行飞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划分为国内航路和国际航路。 第九十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各段的中心线,从该航路上的一个导航设施或者交叉点开始,至另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为止。各段中心线连接起来成为航路的中心线。 第九十七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在航路方向改变时,航路宽度则包括航路段边界… 第九十八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航线的下限应当不低于最低飞行高度层,其上限与飞行高度层的上限一致。 第九十九条 为了帮助航路和航线上的航空器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运行,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航线应当根据要求设置导航系统。导航设施的类型和布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一百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航线,包括进离场航线,应当按有关规定用代号予以识别。 第一百零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航线应当根据导航设施的布局设置转换点,以帮助沿航路或者航线飞行的航空器准确飞行。 第一百零二条 为便于掌握航空器在航路和航线上的飞行进程,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航线上应当设置重要点,并使用代号予以识别。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的有效范围以及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情况,可以按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基于性能的导航航路。 第一百零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第六节 空中交通管制扇区 第一百零五条 为了充分合理地利用空域资源,有效地减轻管制人员的工作负荷,降低无线电陆空通话频次,提高空中交通服务能力,管制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管制责任范围分为若干空中交… 第一百零六条 设置管制扇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百零七条 管制扇区通常应当明确开放的时间。管制单位应当根据本管制区空中交通流量随着时间变化的特点,确定管制扇区的开放、关闭、合并时间。 第一百零八条 划设管制扇区时,应当按规定为其指配名称和代码。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