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已获得执照的管制员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第四十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 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管制员技术档案,如实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第四十二条 持照人从事执照相应的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四十三条 持照人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1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第四十四条 持照人的工作单位跨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办理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 第四十五条 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每年应当对其知识和技能进行考试、考核,做出是否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的结论,并将考试、考核情况记入管制员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四十七条 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体检合格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和近期经历证明、所在单位知识考试和技能… 第四十八条 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予以注册。 第四十九条 逾期未注册的持照人申请重新注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注册。 第五十条 管制员执照注册检查中的技能考核由管制检查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经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批准,持照人注册条件要求可视情况降低,但应当对其提供管制服务的范围做出相应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