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或者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运行,经地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申请地点签注的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