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二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执照注册的情况上报民航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