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已获得执照的管制员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每6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

熟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持照人持有2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满足其中至少1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