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持照人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1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