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持照人的工作单位跨地区管理局辖区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办理重新注册。地区管理局办理相关的执照管理档案转移,并报民航局备案。重新注册后,执照仍适用原注册有效期。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