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七条 执照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通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执照申请人和执照签注申请人的理论考试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 第九条 理论考试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十条 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现。 第十一条 理论考试合格证由地区管理局颁发并注明考试的专业类别。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执照申请人和执照签注申请人的技能考核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技能考核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专业类别和岗位进行。技能考核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技能考核应当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技能考核合格证由地区管理局签发。技能考核合格证应注明考核的专业类别和岗位。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及岗位,向地区管理局提交规定的下列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十九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二条 持照人可以在现有执照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和岗位签注。 第二十三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的,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执照申请条件、材料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一)、(三)、(四)、(五)项要求,提… 第二十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二第I项)的变更,由持照人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换发执照… 第二十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