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