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程序 第二十二条 持照人可以在现有执照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和岗位签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