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一)、(三)、(四)、(五)项要求,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除理论考试合格证之外的材料,并填写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