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七条 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规定的理论考试、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组织。 第九条 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 第十条 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的方式实现。 第十一条 理论考试合格者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主持考核。 第十三条 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进行。 第十五条 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 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执照持有人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增加签注的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气象… 第二十二条 气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二十三条 气象人员执照基本信息(范围见附件一第I项)变更时,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需要在执照上体现的信息,由地区管理局审… 第二十四条 气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