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培训证明、实习经历证明和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