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四条 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进行。 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 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