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主持考核。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