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执照、执照未经注册、应当重新注册而未重新注册、超过注册有效期,或者未按其执照载明的专业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