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人员执照的,应当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执照、执照未经注册、应当重新注册而未重新注册、超过注册有效期,或者未按其执照载明的专业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总… 第二十九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对危及飞行安全的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