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人员执照的,应当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3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