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的;
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颁发执照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