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对危及飞行安全的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