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的《关于颁发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施行之前依据《关于颁发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已经获取的执照继续有效。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执照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申请换发… 附件:1.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略) 2.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