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四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或民航地区空管局每2年至少组织1次民航气象执照检查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