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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气象人员执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气象人员执照考试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相应专业的民航气象观测员执照检查员、气象预报员执照检查员、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机务员执照检查员、气象雷达机务员执照检查员和气象信… 第二十二条 民航气象执照检查员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本局及所辖的空管中心(站)范围内推荐,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考核后,由民航总局聘用,任期4年。 第二十三条 民航气象执照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四条 民航气象执照检查员按照民航地区空管局的安排,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五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或民航地区空管局每2年至少组织1次民航气象执照检查员培训。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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