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气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及预报相关服务工作、气象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持有执照者方可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人员持有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相应的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或气象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人员,持有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民航气象预报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知识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气象人员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