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气象人员执照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机务、气象雷达机务和气象信息系统机务等专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