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六章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未持有效情报员执照独立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暂时停止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同时持照人应当按照航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和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不记录情报员技术经历或不如实记录情报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情报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