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暂时停止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同时持照人应当按照航空情报检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近期经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