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未持有效情报员执照独立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和人民币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