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和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