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不记录情报员技术经历或不如实记录情报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情报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