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情报员执照的注销手续: 情报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或者失效的; 持照人死亡的; 持照人放弃情报员执照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