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