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情报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1次。检查一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以及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组织持照人进行理论考试。检查结果应当签注在情报员执照记录栏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