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情报员执照的监督检查由航空情报检查员按照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情报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1次。检查一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以及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组织持照人进行理论考试。检… 第二十三条 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情报员执照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