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经历:

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岗位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

申请人的(二)、(三)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