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熟练进行各类航行通告、飞行动态电报的编发和处理;

熟练掌握民用航空固定通信电报拍发程序,正确使用通信设备收发电报;

熟练编辑审核原始技术资料,处理各类航空数据;

熟练使用各种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

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向机组或其他用户讲解飞行需要的航空情报,回答机组和其他用户在飞行准备中提出的问题;

能够制定和受理飞行计划;

能够利用航图进行地图作业,并进行一般领航计算;

能看懂天气图并能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择优选择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能够对机型、机场、航线的性能进行分析;

能够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能够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写电报;

能够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

其他表现出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