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知识:
与情报员技术管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数据管理、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航图的制作、识别和使用;
航空情报工作中所用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
与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人的因素;
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
航空气象学,气象文件与资料的使用与判读,影响飞行运行及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主要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运用;
领航学,推测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目视与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机场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所在机场的航行资料、航图,机场净空及机场有关设施;
机场范围或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通信、导航设施的类别、位置、有效距离、呼号、频率及使用程序;
机场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飞行程序;
有关航线的地形、走向、高度层配备及气象特点;
机场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的影响;
各种性质的飞行组织保障工作程序;
各种飞行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关系、协调程序和手段;
航空专业英语;
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