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3.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4. 第四节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节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投产开放许可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民航局。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应当自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