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四节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节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投产开放许可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民航局。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应当自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