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民航局。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