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航局应当自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节